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419号
原告: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春,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干劲。
被告:干劲,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