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9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殷文祥,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企信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凉水井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殷文祥与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企信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4,445.44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3,244.00元。执行中,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成都新津水城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资金作为担保,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成都新津水城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新津普兴支行的1001××××7388账户1046783.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沙声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