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3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7387529-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民初字第046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洪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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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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