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海河门业,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自来水厂。
投资人人:刘红兵。
被执行人: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青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程浩,系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昌市海河门业与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并向相关单位核实,我院已向西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送达了冻结、划拨法律文书,现正等待协助单位划拨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