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西昌市牛郎砖厂、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401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牛郎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砖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牛郎砖厂与被执行人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5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佳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牛郎砖厂于2022年12月8日申请撤回对本院(2021)川340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340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说各日打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