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四路3号B栋5层505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黄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晓洪,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中家源新型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5号楼3层301-9室。
法定代表人:左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朝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中家源新型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家源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视为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已经完成”,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咨询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国中家源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请求解除《咨询服务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实为恶意重复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中载明该合同签订后乙方(国中家源公司)开始为甲方(***尚公司)做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乙方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向甲方提交最终咨询成果等内容,***尚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而后,***尚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转款给国中家源公司,国中家源公司亦已开具了名称为***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审判决结合合同上述约定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为应视为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已经完成,并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正确。***尚公司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二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书记员 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