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3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856094,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四路3号B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广,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BU6Y,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因疫情原因,决定免收。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