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四路3号B栋5层505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856094。

法定代表人:黄万,总经理兼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交费依据,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