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403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住所地枣庄市**区长江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0MB2895231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区。
被执行人: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后湾村村西1000米黄洪路西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PW90G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以被执行人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新建沥青站及水稳拌和站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完成年产20万吨水稳拌和站生产线一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3,085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强催字[2020]第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203,08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金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