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绵竹市拱星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拱星镇北辰西街。
经营者:余飞,男,汉族,38岁,住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0栋。
法定代表人:欧成华,执行董事。
被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年路777号。
负责人:吴雷。
原告绵竹市拱星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因原告绵竹市拱星镇**建材经营部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竹市拱星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琳玲
书 记 员 赵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