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

射洪县沱牌镇洋洋建材店、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692号
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洋洋建材店。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沱牌镇花园街三栋9号。
经营者:杨小英,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0栋。
法定代表人:欧成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年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吴雷,职务不详。
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洋洋建材店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名下财产在712091.2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函保单一份在712091.25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洋洋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名下财产在712091.2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