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财保36号
申请人:攀枝花宏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宏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1,567.8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41,567.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1,567.8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4728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