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桂1123执2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正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12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向广西正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1110元、租车费780元,合计人民币18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正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扣划1965元(当事人款191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至法院账户。至此,广西正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人民法院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1123执2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