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673号
申请人:川汇区广明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原国际商贸城B11-0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2MA41W5D06F。
经营者:范广明,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幢9层908、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058181。
法定代表人:姚海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川汇区广明建材经销部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川汇区广明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96208.25元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川汇区广明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208.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