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敏,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春,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统一会信用代码125112294521727009,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泽伟,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05818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幢9层908号、909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洋,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金额以2,771,028元为限。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价款给付纠纷,***、**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请求在提起诉讼前冻结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金额以2,771,028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金额以2,771,028元为限(以网络查控为准)。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荣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芝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