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52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3RXDMOU。
法定代表人:蔡明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清,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幢9层908号、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058181。
法定代表人:姚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系该公司员工。
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川0722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担保人董范禄、莫玉珍提供的坐落于高新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4××4号]进行查封。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书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16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董范禄、莫玉珍提供的坐落于高新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4××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