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5296号
申请人: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3RXDMOU。
法定代表人:蔡明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清,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幢9层908号、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058181。
法定代表人:姚海洋。
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董范禄、莫玉珍以登记于董范禄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4××4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承诺对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董范禄、莫玉珍提供的坐落于高新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4××4号]进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君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