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7349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张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7.10元,减半收取4923.5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弋 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