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7349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张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7.10元,减半收取4923.5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弋 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