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1-3-327号。

法定代表人:袁波,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81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85,566.4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684.0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81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