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703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然,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袁波,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及刘文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四川农业大学尚欠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工程尾款未支付(约100万元)”理由,请求对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农业大学的应收债权(以35万元为限额)予以冻结。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限额为35万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农业大学的应收债权(以人民币35万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