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214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3层3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