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3906号
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观景路宝瓶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航,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4元,减半收取6617元,由原告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