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995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某与被告呼伦贝尔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国某于2025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