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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昆仑宏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995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某与被告呼伦贝尔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国某于2025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