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秋实,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式俭,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媛,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上诉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孙秀强
审 判 员  徐镜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皓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