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759号
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572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83779E。
法定代表人:马煜。
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9,02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