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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镥沣、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970号 原告:锁镥沣,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海信环湾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告:刘娟,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锁镥沣与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锁镥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锁镥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