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922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572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执保案号为(2021)鲁0306执保335号】,对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