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922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572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执保案号为(2021)鲁0306执保335号】,对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