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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55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18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海信环湾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告:刘娟,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