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057292,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佛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238428,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道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