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057292,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佛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238428,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道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