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695号中环岛A座706室。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侯**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欣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