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01号
申请人: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罗马假日广场B4-E509。
法定代表人:何会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上园路甲10号院2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班布拉。
申请人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9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三百八十八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