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911号
原告: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罗马假日广场B4-E509。
法定代表人:何会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机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三安机电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与三安机电公司均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院应当并案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07民初249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