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初124号
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83号清泰商务楼10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合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815室。
法定代表人:石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明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负担。
?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