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益阳嘉兆海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
委托代理人:李嘉晋,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鑫,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089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