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26民初46号
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HHX5U3M,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财政局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贵州皖黔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IMA6H4QL93Q,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新场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皖黔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还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3.00元,减半收取8101.50元,由原告贵州卓力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