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977号
申请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丁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676936095X。
法定代表人:乔存厚,该公司董事长。
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泽公司)与***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圣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鼎泽公司支付设备价款3796700元及利息759340元,合计4556040元。二、圣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鼎泽公司支付设备安装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合计240万元。因圣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泽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鼎泽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8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魏涛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