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720号
申请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丁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676936095X。
法定代表人:乔存厚,该公司董事长。
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泽公司)与***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电子送达、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本院查明圣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的房产三处。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0月26日。如查封到期需要续封,请于到期之日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未续封造成的财产损失。因内蒙疫情严重,属于高风险地区,本院暂无法至现场进行评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