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758某某与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75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成春才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春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春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8元,由原告成春才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