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由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282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所涉欠款双方已自行交付完毕,并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戴华春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