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4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储晓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肖
书 记 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