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财保11号
申请人: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6号楼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466763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如东鸿杰纺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枫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5759206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如东鸿杰纺织时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东鸿杰纺织时装有限公司不超过4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