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554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466763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如东县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