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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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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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359号原告:***,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原告***、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75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胜利街兴安路108组。法定代表人:范少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男,该公司员工,1989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书香美地小区C5号楼2单元702室。原告***、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3元(已减半收取),由***、巴林左旗森宝根云生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