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广水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2729号之一
原告: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泰市广水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下军寨村。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乐**职务:经理。
原告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广水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新泰市广水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处的1000000元到期债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新泰市广水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处的1000000元到期债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