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024号
申请人:江苏亚太国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0420868。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赞堂路万人小区内5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408906F。
法定代表人:王瑞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冯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535E。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太国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与第三人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太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亿利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8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