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吴某,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再审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3390元及相关利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庭审中,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对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所述事实、理由和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只是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原审法院判决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现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有违二审终审制度,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振义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昭雯
书记员  曹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