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6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昭君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应有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在庭外进行处理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亦无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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