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民初212号之一
申请人: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桑树拐小区86号十六幢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182811188Q。
法定代表人:应友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恒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友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2021年3月16日,被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平为共同被告,申请理由:申请人将涉案工程劳务已经转包给重庆市锦扬劳务有限公司,转包内容包含所用钢管及支架;重庆市锦扬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该涉案工程转包给魏国平,魏国平为涉案工程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也是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关系效力仅及于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恒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称转包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其所称查清事实,应由其提出辩驳意见,并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来确定,而非追加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对其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重庆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平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琳琳
书记员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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