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64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向**21号B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4179887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