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64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向**21号B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4179887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