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788号
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大岭村罗家冲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33851106X6。
法定代表人:何学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响,男。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94820C。
法定代表人:许能茂。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9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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